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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维权案四月迎来开庭小高潮
[牟敦国 ]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04-14 12:18

 

  记者从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获悉,进入4月,原始股维权案件将迎来新一轮开庭潮。4月17日和4月29日,中科航天原始股维权案一审案件和科元克隆原始股案二审将分别开庭。在成都、哈尔滨等地起诉的部分原始股案件也将陆续开庭。其中,原始股受害人诉科元克隆公司、孙健红等被告的原始股案件进入二审,这也是原始股维权案件首次在中级法院的二审开庭,在该次开庭后,法院将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8月,律师团代理原告在陕西杨陵区法院起诉陕西科元克隆公司等被告,要求被告对违法销售原始股进行赔偿。去年12月下旬,杨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始股销售合法。2008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杨陵法院通知原告,称一审判决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希望原告上诉。由于四部门通知对原始股法律定性及责任规定非常明确,律师团认为二审胜诉把握较大。

  在四部门《通知》下发后,相关部门就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方面表现在法院开始普遍受理原始股案件,像日前上海相关法院也受理了该类案件;另一方面,各地已经受理了原始股案件的法院,陆续进入到开庭审理的阶段。4月17日,中科航天案件将开庭,科元案件的二审也确定了开庭时间。成都、哈尔滨的案件也将陆续开庭。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表示,根据目前的进展来看,原始股赔偿民事案件有望在年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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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逾600万 原始股中介佰瑞公司被判非法经营罪
曾公开出售西安天星生物、陕西世明科技、哈尔滨美华生物等原始股

⊙李鸿光

  上海佰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公司)法定代表、股东及业务主管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擅自经营一级半市场股票交易,金额高达600余万元,涉嫌犯罪,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礼、公司股东陈栋、葛建、张怡的刑事责任。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世礼于2004年5月收购佰瑞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注销),并任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胡世礼招募了陈栋、尤凯等人在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法庭上,胡世礼及辩护人提出佰瑞公司具有合法的产权经纪资质,股权不属于证券范畴,不在证监会管辖范围内。佰瑞公司所进行的是股权转让而非证券经营活动,法律并未禁止股权转让行为,且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余被告人陈栋、尤凯、葛建、张怡及辩护人则称,被告人并不明知股权转让行为系非法经营活动,且该案件应属于单位犯罪,自然人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佰瑞公司是一家具有产权经纪、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资质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胡世礼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自2005年1月起,胡世礼、陈栋和尤凯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员工随机拨打电话,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溢价销售未上市的“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截至2006年4月,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先后以每股人民币2.85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上海市70多位市民销售上述单位股权近18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此外,胡世礼还伙同葛建、张怡设立佰瑞公司分部,采用上述手法,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以每股人民币3.9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3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胡世礼等被告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佰瑞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凭证,股票作为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含在证券的范畴之内。胡世礼等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凭证上分别记载了公司名称、编号、持股数量、股东姓名及代码等内容,将股权股票化,符合《公司法》对股票的界定。其虽未上市但从根本性质上而言应认定为股票,属于证券之一。股权转让必须进行整体托管,不允许拆细向社会公众销售。但胡世礼等人则将股权拆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依据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胡世礼等人在无证券经纪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代理转让、销售股票行为,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应认定为未经批准并领取证券业务许可证,变相擅自经营证券业务。

  此外,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从出让方取得股权后加价经销,在实际交易中并未如实告知受让人实际价格,而是直接以溢价作为转让价与受让人签订合同,这种交易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况且早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明确将产权拆为标准单位交易的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交易活动定性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因此胡世礼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情形。

  法院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胡世礼等5人均有从事产权或者证券咨询业务的经历,且有部分被告人还具有相关资格,属应当知道经营证券业务要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考虑到佰瑞公司已在2006年12月注销,在查清胡世礼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后果后,法院依法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文中除胡世礼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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