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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损失计算标准有待明确
[]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8-08-28 10:15

   第一起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将于9月初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虽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终于启动,但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还有待明确。

损失数额计算存争议

  在该案中,原告陈某在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投资损失938

3.68元。

  在损失额的确定上,宋一欣律师尝试性地采取了实际价值计算法,即只计算原告陈某在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期间的投资差额损失,宋一欣律师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在计算上比较简便。

  在海外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或地区,因内幕交易引起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包括实际价值计算法,即原告的买入价与内幕交易时股票的实际价值的差额;合理期间计算法,即原告的买入价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平均价格之差额;实际诱因计算法,即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引发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部分负责,而对其他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责任。

  宋一欣律师认为,“合理期限”实际上包括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期间、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后期间,前者时段内受内幕交易行为影响直接,后者时段内受内幕交易行为影响间接,故有一个间接损失认定问题,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而对于实际诱因计算法,要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损失的影响比较困难、专业性过强。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曾采用合理期间计算法的方法,认为“任何未获得通知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得到在卖出或买入的股票价格与在内幕信息公开的披露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所达到的市场价值的差价”。因此也有人认为采用合理期间计算法确定损失的赔偿额在实务上比较具有操作性。

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目前,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计算标准,而在《证券法》中的表述也比较笼统。虽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但由于当前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因此,一些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各级法院应该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立案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同时也增加投资者对于损失赔偿的可预期度,推动证券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除了投资者损失额如何计算之外,比如能否将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等问题也都存在争议,这些都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刘俊海还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涉及的民事侵权行为要件具备,对于赔偿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进行计算,同时充分利用相应的行政处罚认定的时间点等作为内幕交易损失期间,并且要内幕交易行为者赔偿投资者的包括印花税、律师费等在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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