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怎样执行《上市规则》监管上市公司?
交易所是中央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亦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每位上市公司董事均须签署《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向交易所承诺尽力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及董事的承诺执行其监管工作。
交易所的上市监管职能由上市科及主要由独立人士组成的上市委员会执行,并可分为两大类:(1)制定及发布《上市规则》,为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公司订明上
市要求;及(2)公正无私地执行《上市规则》。不论是首次公开招股或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交易所的监管理念均是以披露为本。在该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其一切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必须负法定责任。
在处理新上市申请方面,交易所上市科是所有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即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主要联络点。上市科负责审核上市申请人为遵从《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中有关招股章程规定而递交的资料,并联同上市委员会一起负责上市批核工作。根据双重存档制度,交易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资料所披露的信息虚假或误导,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
在上市后的监管方面,交易所致力监察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交易所採取多种做法以达致此目的,包括:监察股价走势及媒体报道、审核重大公告及文件的草拟稿,以及制订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的常规守则,并监察上市公司遵守该等准则及指引的情况。若上市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交易所会考虑对其展开纪律行动。若上市公司作出不实的披露、误导公众甚至造成虚假市场,有关公司则可能违反刑事或民事法,交易所会将有关个桉转交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至于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规管,香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负责评核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而据《上市规则》,交易所只会准许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保荐人在向交易所为其推荐公司提出首次上市申请时,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工作须符合交易所预期的要求。